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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勘误“舒肝消积丸”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

    来源:国家药典委员会    时间:2015-04-15 15:13:56  打印

    各省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    “舒肝消积丸”药品标准((2014)国药标字Z-0652号批件附件所附)中的“本品每1g含茵陈以绿原酸(C16H18O9)计,不得少0.28mg”,应更正为“本品含茵陈以绿原酸(C16H18O9)计,水蜜丸每1g不得少于0.28mg;大蜜丸每丸不得少于1.2mg”。
    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生产企业遵照执行。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,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,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。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。
     
     

    国家药典委员会

    2015415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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