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“驱毒养颜口服液”(标准编号为WS-11256(ZD-1256)-2002
-2012Z)为中药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。经我委核对,该标准中【含量测定】项下的含量限度“本品每1ml含人参按人参皂苷Rg1(C42H72O14)和人参皂苷Re(C48H82O18)的总量计,不得少于0.38mg。”应更正为“本品每1ml含人参按人参皂苷Rg1(C42H72O14)和人参皂苷Re(C48H82O18)的总量计,不得少于38μg。”。
特此勘误,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。
抄送: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检验所,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,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,国家药典委员会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,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。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。
国家药典委员会
2014年9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