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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勘误“驱毒养颜口服液”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

    来源:国家药典委员会    时间:2014-09-26 13:33:41  打印

    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    驱毒养颜口服液(标准编号为WS-11256(ZD-1256)-2002
    -2012Z)为中药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。经我委核对,该标准中【含量测定】项下的含量限度本品每1ml含人参按人参皂苷Rg1(C42H72O14)和人参皂苷Re(C48H82O18)的总量计,不得少于0.38mg应更正为本品每1ml含人参按人参皂苷Rg1(C42H72O14)和人参皂苷Re(C48H82O18)的总量计,不得少于38μg
    特此勘误,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。
     
    抄送: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检验所,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,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,国家药典委员会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,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。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。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国家药典委员会
    2014年9月2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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